新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约翰·罗尔斯在其著作《正义论》中详述了正义之概念、价值、实现途径等相关命题,而“好(Good)和对(Right)”的价值论衡是贯彻于全书论述始终的基础问题,也是自然法学派所秉持的法律价值之究极观点。因此,对该问题进行厘清与分析,有助于深入理解《正义论》中对于人类社会制度价值的评价标准,更对改革进入攻坚期与深水区、经济发展与道德建设亟待相互平衡促进的当代中国具有重要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