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诽谤侵权责任抗辩事由已然在普通法系形成一个完善的体系,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真实性抗辩、诚实意见抗辩、绝对特权抗辩、有限特权抗辩、公共利益事物负责任抗辩等内容,有效地实现了对言论自由权和名誉权的平衡保护。我国仅存于司法解释中的抗辩事由,仅包括内容基本真实、非恶意评论以及权威消息来源三项,且适用效果不佳,存在显著弊端。未来,我国应在借鉴普通法系国家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以事实基本真实、诚实意见、权威消息来源等为内容的抗辩事由体系,明确界分言论自由和名誉权保护之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