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民事诉讼法》第65条对举证期限设立了逾期举证导致证据失权的制度,而新施行的《司法解释》第102条通过但书形式将逾期举证导致证据失权制度进行了限定,致使理论认识和司法实践出现异同。通过对相关法律条款和司法解释的对应分析,结合举证期限制度的应用实践,提出构建逾期举证制度的配套机制,以期使逾期举证制度在司法体系下有合适法理依据和可行实践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