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20条明确了技术侦查证据当庭调查和庭外核实之间的关系,将庭外核实程序由平行独立性质调整为后置补充性质。这一调整有助于体现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要求,落实证据裁判原则,统一规范法官庭外调查核实权的行使,保障被告人的质证权,进步意义明显。然而,得到初步改进的技术侦查证据调查核实程序仍然存在着控方出示的技术侦查证据所含证据信息过于简略笼统,庭外核实的启动标准不明确,庭外核实的对象未做有效区分等问题。未来技术侦查证据调查核实程序的持续完善应当聚焦上述问题,提出新的有建设性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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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