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中的广告收入应认定为非法经营额

作者:于晓航; 裴冀鹏; 麻学军
来源:人民司法, 2022, (23): 47-50.
DOI:10.19684/j.cnki.1002-4603.2022.23.022

摘要

<正>【裁判要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行为人通过技术手段抓取网络文学作品,在自己开发运营的APP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供网络用户免费阅读,吸引网络流量,进而通过推广收费广告方式间接牟利,是互联网时代侵犯著作权犯罪的一种新兴模式。该类犯罪存在经营成本支出的可能性,在经营成本尚未查清的情况下,广告收入不宜认定为违法所得数额,认定为非法经营数额较为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