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2017年3月3日,笔者在网络上读到一篇文章《欧盟法院判决在撤销案件中明确何为"注册商标显著性已经改变"》[1],文中结合一件欧盟商标五年不使用撤销案例,并根据《巴黎公约》第5条C(2)的规定"商标权利人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有所不同,并未改变其显著性的,不应导致注册商标无效,也不应减少对该商标所给予的保护"。对商标显著性的保护及防御范围进行了评述,可简单总结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