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机构对于预算绩效监督的作用,直接关乎预算绩效管理改革的成败。从全球发展趋势看,加强立法机构预算绩效监督的可行路径探索,逐渐成为社会各界广为关注的话题。综观国际经验,各国往往因地制宜地采用“总分式”立法或“分总式”立法模式,将绩效信息体现于绩效报告或其他报告之中,并与审计等多个机构形成协同监督合力。从我国现实看,宜以某一部单独绩效法律作为基本遵循,从合规审查走向预算绩效监督的“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构建起以人大为主体的多元绩效监督格局,积极探索预算绩效监督的中国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