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题意识的研究方法,指在法学研究中针对法律实践,依据国情和法理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应对方案的研究方法。法学尤其是民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科学,既有的法学理论必须与法律实践相结合、发现实践问题并予以解决,而且民法学理论本身也应该在实践中得到检验和发展。问题意识涉及三个方面,即中国问题、现实问题和重大问题。这种问题意识的研究方法,作者运用于民法研究,体现为以下几点:(1)发现《民法通则》被“淘空”,无法发挥民商事法律体系中基础性、统率性作用的问题,提出全国人大代表议案和立法建议,提出重新制定民法总则,并以此为基础重新编纂《民法典》的解决方案,推动了我国《民法典》的编纂。(2)发现我国既有法律行为理论和制度,受苏联民法的影响否认民事主体自我决定权的本质缺陷,提出在《民法典》中坚持意思自治原则、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作为法律行为制度核心因素的解决方案。(3)发现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多级别登记”和“多部门登记”的缺陷,提出以物权公示原则为基础建立不动产登记的“五统一原则”的方案,促成我国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并将其纳入物权法中的公示制度。(4)发现我国物权法中依据传统民法的传来取得理论建立的物权变动规则具有不能区分债权法律效果和物权法律效果的缺陷,提出区分原则,对我国立法和司法中核心的物权分析和裁判的理论和规则进行本质改造。(5)发现我国公有制财产权利受“国家所有权统一性和唯一性”理论影响,不能区分投资人权利和所有权的缺陷,提出依据政府投资理论下“股权—所有权”结构重建公有制企业的财产权利制度的解决方案。这些问题意识都在我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得到了体现。问题意识的研究方法,因此也成为一种可行可靠、言之有物的法学研究方法。

  • 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