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公平竞争、协调发展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切实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采矿权出让时,其出让收益按照评估价值、市场基准收益价值就高原则确定。采用不同的计量基础,其确定的采矿权出让基准收益将存在一定的差异。以具体采矿权为实例,分别以保有资源储量、可采储量、评估利用资源储量为计量基础确定其出让收益。通过对比分析,确定以评估利用资源储量作为采矿权出让收益计量基础,可最大限度地保障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同时也可兼顾采矿权受让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