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立法法》多处涉及合宪性审查制度,丰富了合宪性审查的理论内涵,使其具备了审查主体特殊、审查对象广泛、审查内容全面的特征。基于这些特征以及宪法监督、备案审查的自身特点,可以证得合宪性审查是宪法监督的具体措施;合宪性审查与备案审查呈双线并行之状,二者相互独立又相互交融;宪法监督与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是总体和部分、目标与手段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