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55条对于“证据确实、充分”规定了收口条件,即“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鉴于陈年命案证据架构的体系中往往存在“物是人非”“人是物非”的不利局面,其排除合理怀疑的层面不应仅限于证据体系或整体犯罪事实,而应与之匹配更高标准,即据以定罪的单个关键证据本身均须“排除合理怀疑”,通过审视、深究、分析、细化所有在案证据的个体价值,即每一份核心证据在证据链条中的关键环节都有用、都能用、都用得住。进而确保整个证据链条的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