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颁布后,遗失物的招领期限由六个月延长至一年,具有进步意义。但仍存在下列问题:无人认领的遗失物不应一律归国家所有;遗失物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的缺失;遗失物保管机关有待明确。通过对遗失物制度的价值分析以及国家所有权的立法目的分析,认为应当分情况判断无人认领遗失物的归属,以归国家为主,以归个人为补充。通过分析道德的法律化及其限度,认为应在鼓励无报酬返还的情况下赋予拾得人报酬请求权,并根据是否领取报酬来确定拾得人的注意义务程度。通过分析公安机关和基层自治组织的职能与自身特点,认为应当将遗失物的主管机关规定为公安机关及基层自治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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