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我国终审级别不高,给审级制度带来诸多缺陷。飞跃上诉可以提高终审级别,消解目前审级制度的缺陷。从具体实践价值看,飞跃上诉可以实现终审不终的诉讼化改造,理顺法院体系内部高位审级的对下监督指导关系,为重大疑难案件公正妥善处理提供有力的审级保障,并克服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目前在统一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与当前审级改革的所提倡的三审终审制相比,飞跃上诉可以节约成本,提高效率但又不失公正,契合目前我国国情和改革进度。关于制度内容,飞跃上诉应以坚持法律审和书面审为原则;最多可以跨两级上诉,上诉至最高法院时以巡回法庭审理为主;案件范围为涉及重大社会利益,社会影响大的案件,以及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新类型、疑难案件;同时需要建立上诉许可制度,并进行衔接有序的流程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