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的关键生产要素,数据成为互联网企业争相抢夺的重要资源。实践中爬虫技术与反爬虫技术的博弈生动体现了数据抓取与数据保护的矛盾关系。我国当前对于数据抓取行为的竞争法规制主要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一般条款。在这一条款的具体运用中,需要遵循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原则平衡数据保护与竞争权益之间的冲突、数据开放与信息保护之间的冲突;还需要通过对竞争关系、行为正当性、数据必需设施抗辩等实践中争议较大且严重影响违法性认定的因素进行考察,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法视角下数据抓取行为的违法边界和正当性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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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