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言语行为"中剥离出两条核心论断,"言即行"和"言寓力"。然后,以宪法和刑法为参照系,在法的实践中证否了"言即行";鉴于"力"不是能被直接观察的对象,故推断证明"意寓力"和"言为媒",并以法权和刑法为参照系,对力的形态作出区分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