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聚众淫乱罪的存废问题,更多的学者是站在法律与道德规制的边界角度进行评述,甚少有学者站在犯罪构成的角度对聚众淫乱罪的除罪问题提出主张。笔者认为,聚众淫乱罪犯罪构成中的"公然性"、"聚众性"、惩罚的对象范围以及立案标准等均存在立法缺陷,需进一步加以完善。

  • 单位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