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案情简介]申请人:李某。被申请人:某设备联合公司。申请人诉称:我于2016年3月20日入职,被申请人没有给我缴纳2016年4月至2021年2月的社保,也从未享受到年休假。我要求被申请人补缴社保,给付年休假工资。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应聘后因为没有就业失业证,办理不了社保,在申请人于8月份提供了就业失业证,被申请人于9月份就补缴了社保,一直到2021年2月份。因此,不欠缴社保,且缴纳社保非劳动仲裁受理范围。2017年至2020年期间,被申请人春节超长放假,2018年及2019年,申请人参加被申请人组织的旅游,春节超长放假与旅游时间多于年休假的时间,故申请人不能再享受年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