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对符合法定判离情形(第1079条第3款)的协议离婚是否适用离婚冷静期(第1077条)未予明确,既导致实践中出现协议离婚较诉讼离婚门槛更高的怪相,也存在对冷静期过于扩张解释适用的困境。离婚冷静期制度“一刀切”的规范模式容易造成弱势群体如受家暴、遗弃的家庭成员二次受害的风险增加,实践操作中诉讼离婚门槛低于协议离婚门槛,离婚制度构建过程中诉讼离婚与协议离婚适用标准不一、相互割裂等问题。离婚冷静期的初衷在于反对轻率离婚,在《民法典》已全面实施的背景下,通过解释论将已符合《民法典》第1079条法定判离情形下的当事人排除适用离婚冷静期,是对伦理价值与自由价值的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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