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规范是行政干预的主要体现形式,即公权力干预和管制私权领域,必须进行科学的设置以及谨慎的安排,否则将无法确保社会公平,甚至对私法自治产生不利侵害与影响。目前来看民法强制性规范方面的理论并不成熟,本文先对其内涵和效力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就如何完善民法强制性规范制度,谈一下个人的观点与认识,以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