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8条第2款第3句是最长时效期间及其延长规则的基础规范。最长时效期间对普通和特殊时效期间计算具有“封顶”作用,时效延长构成“封顶”的例外。最长时效期间采客观起算标准,即起算点为权利被侵害之日(侵权行为、违约行为实施之日或其他致害事实发生之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事由应从严认定,常见情形包括涉台案件、涉及身份关系案件、涉及人身伤害的潜伏损害等,但行社脱钩、权利人被羁押或服刑等情形不构成延长事由。最长时效期间届满效力适用抗辩权发生主义,时效延长效力直接体现为否认义务人的时效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