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害具有特殊性,其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因为环境权具有人格属性、环境侵害的精神损害可达到严重程度且如此适用符合救济法理。梳理学说要义,发现环境侵害精神损害赔偿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分析司法实践,其归责原则的选择和适用基本上与学说梳理的结论一致,但诉讼请求的设计、举证责任的分配等对理论提出了挑战。应当通过明确环境侵害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设置精神损害赔偿的高低限额、划定精神损害的客观鉴定标准等方法,完善环境侵害精神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的司法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