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信息不仅对于私主体而言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政府进行相关行政决定来说,信息同样必不可少。随着信息在社会中价值愈发凸显,政府信息收集活动也愈发频繁,而在这一活动中公民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公民的合法权益常常被政府信息收集活动所侵害,面对传统三种规制模式对政府信息收集活动限制的乏力,就有必要加强公民作为信息主体的地位,确立"知情—同意"制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政府信息收集活动的过度侵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