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沉默权和禁止倒果为因原则以及“调查—讯问”二元程序是犹太教和基督教血罪观念的产物。2世纪以降,为保护法官,犹太教奉行绝对沉默权。在基督教世界,随着神明裁判的废除和审前讯问程序的确立,为保护讯问官员,绝对沉默权被改造为附条件沉默权,审前正当程序也得以塑造。首先,无原告或公共恶名,不得启动调查,不得拘捕嫌疑人;达不到“嫌疑”标准,不得讯问嫌疑人,嫌疑人享有沉默权。其次,调查在先、讯问在后,禁止先行讯问;讯问事项不得超出调查范围;讯问之果不得反证讯问之因。再次,为防止供出余罪,嫌疑人有权知悉“被控具体罪行”,否则享有沉默权。最后,禁止倒果为因,所供余罪予以排除,这也成为现代非法证据排除的基石。在17世纪后期,英国将附条件沉默权上升为绝对沉默权,适用范围也从死刑案扩展到非死刑案,其功能相应地从保护官员转变为保护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