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考察诈骗犯罪的变迁过程,主要经历了从撒网式诈骗到精准式电信网络诈骗的转变,而其中关键的助推力便是公民个人信息数据的集团化盗取。面对电信网络诈骗的精准化、链条化、网络黑灰产化,刑法罪名的解释适用思路应当同犯罪的网络异化态势相同步。对于已逐渐成为"必要的共同犯罪"的电信网络诈骗,刑法打击的重点应从制裁"各罪"转而兼顾制裁"犯罪组织";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精准化,及其同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勾连化,继续强化源头犯罪、伴随犯罪的制裁;同时在证据的认定上,应体现电子证据思维,从一一印证转向综合性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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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