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证券法》首次确立了集团诉讼的维权方式。这项新兴的制度,在实施时可以参考借鉴美国集团诉讼、我国台湾地区团体诉讼、香港地区证监会诉讼的成熟做法,不足之处引以为戒。通过完善配套制度规范;扩大投保机构的调查权、委托权,加大对投保机构的监督;发挥律师作用,推进我国集团诉讼制度发展,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