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清代州县衙门中的司法事务依靠房科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就词讼案件的处理程序而言,在诉讼被受理之后的阶段,通常根据案情性质与各房职掌,将案件分配到指定房科承办。州县衙门对各房职掌及其承办案件的范围虽有一定之规,但在司法实践中,各房围绕着案件承办之权却产生了大量争端。这一现象与清代州县司法制度缺陷、房科职务交叉、房吏受经济利益驱使等因素密切相关。为制约房科之间争办案件的乱象。州县官从个人权力制衡、规范案费以及房科机构内部协调等方面加以调适,以维持州县司法的正常运行。反映出县衙内部机构的合作与博弈,以及州县司法运行过程中的规范与失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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