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宗教活动场所是信教公民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重要平台和物质载体。新修订《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新《省条例》)第四章专门就宗教活动场所作出规定。本章共14条2300多字,占整个新《省条例》近四分之一,凸显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在宗教事务管理中的重要性。一、准确理解宗教活动场所的涵义、类别和性质宗教活动场所是经政府批准设立和依法登记的供信教公民经常性开展集体宗教活动的固定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分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两类。其中,寺院包括佛教寺、庙、宫、庵、禅院等;宫观包括道教的宫、观、祠、庙、府、洞等;清真寺,即伊斯兰教信徒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场所;教堂,即天主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