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内外勾结型金融诈骗犯罪,是指金融机构内部的工作人员与外部人员相互勾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内部人员的职务便利,骗取金融机构资金的行为。无论是数罪并罚方案、分别定罪方案,还是职务犯罪说、金融诈骗罪说,要么没有体现共同犯罪的特性,要么没有考虑各行为人自身的行为特点,都不适宜作为合适的定罪方案。共同犯罪制度和理论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共同犯罪模式下的结果归责难题。在认定二者成立共同犯罪关系的前提下,应当采取双层次、递进式的定罪方案。能够确定犯罪参与人的参与程度、作用大小等因素时,应当采取主要罪名说,无法查清时则应当采纳分别定罪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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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