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诉讼离婚中,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既不是准予离婚的必要条件,也不是充分条件,只能将其作为是否准予离婚的一个参考因素。诉讼离婚和登记离婚本身就是泾渭分明的两套制度,适用不同的离婚标准,不能交叉混用。登记离婚中"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在学界广受质疑。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并不能免除法官对感情状况的审查,只有在确证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才能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