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与“自治”是我国乡村治理中的一对基本关系。在行政力量与自治力量之间的关系中,无论认为“自治已死”,还是主张“找回自治”,都彰显出“行政”与“自治”之间的结构性紧张与运作之困,尤其体现在国家力量与乡土社会力量的此消彼长、纵向行政与横向自治之间的不协调、公共理性与个体选择的不一致之中。以协商系统的观点来看,“行政”与“自治”并非不可兼得的二元对立关系,行政力量与自治力量都是基层治理中的关键要素。在一个平等包容、要素依赖、科学分工的基层协商系统中,可以将“行政”与“自治”视为协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创造有效衔接与互动的基层治理共同体关系、营造良好的协商环境、明确二者之间的边界并保障其独立性与功能特性,可以促进协商治理的有效实现,进而为推进“行政”与“自治”的共进提供一种新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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