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未完成作品著作权质押面临法理与制度的双重困境。一方面,由于未完成作品著作权的财产性与可让与性,因此其具备适质性。另一方面,质押标的不明确、登记生效主义局限、价值评估制度不足等制度困境,可通过放宽标的范围、完善登记制度、规范价值评估等手段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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