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裁判要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销售公约》)第7条之(2)规定了凡本公约未明确解决的属于本公约范围的问题,应按照本公约所依据的一般原则来解决,在没有一般原则的情况下,才按照国际私法规定适用的法律来解决。然而《销售公约》却没有明确解释一般原则为何,亦未就一般原则如何适用作出规定,实践中应当在《销售公约》自身条款文义解释的基础上,结合国际商事惯例和立法目的,明确具体的一般原则,继而在公约的框架中予以严格适用,从而促进《销售公约》的统一适用,确保其与国际私法适用规则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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