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刑法第65条规定的一般累犯与第356条规定的毒品再犯成立条件存在重合之处,以至于理论与实务界对于司法实践中出现二者竞合的案件时如何适用法律存在不同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对该问题的法律适用前后也采取了截然不同的态度。事实上,两者竞合的案件,单独适用毒品再犯抑或是两者同时适用都缺乏合理性。对此类案件,法官裁判应当援引刑法第356条从重处罚,同时对一般累犯情节也应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