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是对无权代理责任的规定,条文规定了责任承担方式,但是却未对无权代理责任的性质进行界定。该条文规定无权代理在被代理人未追认的情况下,针对相对人善意与否,进行区别规定,但相对人"善意"的界定,目前存在"不知且非因过失不知晓"与"不知且非因重大过失不知晓"两种观点,因过失涉及的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本就存在界定模糊,故重大过失作为认定标准意义不大。本文建议将代理人主观态度也作为无权代理责任划分标准。

  • 单位
    贵州民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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