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失信联合惩戒具有多主体、多行为两大特征,致使行政诉讼救济面临渠道不畅和审查不力的困境。一方面,法院视信访惩戒为不可诉行为,将实施惩戒的企事业单位认定为不适格被告,并把失信认定、列入黑名单、公布黑名单以及联合惩戒界定为内部行为、信息记录、信息公开或黑名单自动结果,导致相对人无法起诉或难于选择起诉对象。另一方面,法院对失信惩戒缺乏统一定性,对其合法性依据也缺乏清晰判断,无法有效展开审查。切实可行的解困方案是:实体上,法院应把失信惩戒各阶段行为定性为可诉的行政处理,施以正当程序要求,并根据上位法对其依据进行合法性审查;程序上,法院应允许相对人在失信惩戒多阶段行为中择一起诉,承认前后阶段行为之间的违法性继承,并通过第三人制度和司法建议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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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北京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