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部分市场主体的融资需求,成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但民间借贷的立法滞后及现有法律规定的自相冲突、监管不到位等现实问题,使民间借贷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不少弊端。有关部门应尽快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专门的商事性民间借贷法律规范,只有通过建立商事性民间借贷放贷人准入制度、有条件地承认企业之间借贷的合法性、对民间借贷利率的管制及民间借贷的监管主体的构建,才能使民间借贷市场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 单位
    福建江夏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