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消费者概念究竟为何指,直接决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判定。鉴于无法直接借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范围的相关界定,且为克服消费者标准适用的不确定性,应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明确增设消费者定义条款。具体应遵循逻辑规则、语言规则与修辞规则并采用混合性定义条款的模式,可放置于经营者定义条款之后,即新增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4款的内容,建议具体表述为:"消费者是指与经营者进行商品或服务交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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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