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新冠肺炎”疫情及其防治工作显示了《工伤保险条例》的不足,无法将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导致的感染性疾病纳入现有工伤范围。基于工伤即工作伤害的基本原理、工伤保险的保护目的,应当将与工作存在因果关系的感染性疾病纳入工伤范围。不应将这一保护范围的扩展仅限于医护及相关人员,而应当扩展至全部被保险人。

  • 单位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