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古代由于社会经济状况、法律思维方法等传统因素的影响,在违约形态分类上,偏好对违约的具体情景描述,疏于通过法理研究和思辨来发展形式逻辑高度严密的法律规则。在违约责任方面,斟酌情理与法律成为强制实际履行裁判中不可忽视的前提,追求具体案件的妥当性与合理性是司法实践的核心目标。与以罗马法为传统的西方形式理性法强调裁判的确定性、可预见性存在明显不同,中国古代违约强制实际履行救济措施具有更明显的实质理性而非形式理性的特点。我们应在吸取罗马法以来西方形式理性抽象思辨深刻力量的基础上,重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重实质合理的积极因素,在违约纠纷中平衡考虑法律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妥善处理法律与情理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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