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价格法》与《反垄断法》的双重规制并没有使得掠夺性定价制度趋于完善,更没有对损害竞争的低价行为形成有效规制。与之相反,两部法律规制原则与规制方式的巨大差异,造成了执法实践无所适从与选择性执法两个极端,进而影响了掠夺性定价的制度发展与作用发挥。究其缘由,两法实质性内容的交叉重叠、成本标准缺失、新兴业态规制缺位是造成目前制度困境的三大主因。对此,应通过删除《价格法》中的重复性规定来确立《反垄断法》绝对单一规制模式,并通过出台《掠夺性定价指南》专门性规定及增设双边市场特别规定措施细化与完善具体制度体系,对低于成本销售行为实现有效规制。

  • 单位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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