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体系目前对于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关系的规定缺乏系统性,加上签署加入WTO议定书的特殊情况,导致WTO及其附属协议在国内适用存疑。从美国、欧盟等国家的实践来看,实用主义的做法对中国有利,在中国法律体系内赋予不同类别的国际条约适当的法律位阶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同时,对于WTO及其附属协议,可以参照国际通行做法,采用个案处理的方法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