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保护法益的观点分为超个人法益说和个人法益说,超个人法益说混淆了个人信息和个人数据,并且面临着刑法保护正当性的质疑;个人法益说片面、不具体,在论证中陷入将前置法保护法益直接作为刑法保护法益的误区。法益的分歧根源于学者解读刑法时所坚持的价值立场不同。法秩序统一的内核是目的论的统一,刑法作为保障法,应当确保刑法与前置法在价值立场的统一。个人信息保护体系以保护信息自决权为核心,在法秩序目的论统一的立场下,刑法应当保护信息自决权。信息自决权说不仅能为刑法条文所容纳,而且符合个人信息独立保护的发展趋势,能够实现刑法保护的周延因而具备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