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受托管理人制度是基于债券持有人的分散化和高流动性而创设的,旨在借助专业化、独立性的第三方力量对公开发行债券的公司进行监督。但我国现行制度对受托管理人的角色定位及其相应的制度设计还存在着明显缺陷。我国理论界虽也认可受托管理人与债券持有人、发债公司之间的信托法律关系,具有信托的特点,但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认定债券持有人与受托管理人之间为证券托管关系的判例;我国现行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设计在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上不匹配,主要体现在受托管理人的资质条件、选任解任程序、受托管理费用承担和受托管理人报酬等方面。从美国信托契约法和日本公司法的经验及教训来看,我国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定位为信托法律关系中特殊的受托人,基于受托管理协议而对发债公司进行监督。与此同时,债券持有人权利受保护的程度取决于受托管理人面临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我国公司债券法制完善要着力发挥受托管理人更为积极主动的功能,此次证券法的修改为此提供了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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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