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不同性质的社会信用体系模式进行区分,分别定义了政府和市场两种不同性质的社会信用体系,并给出了划分标准。无论是政府性质的社会信用体系,还是市场性质的社会信用体系,均有明显的利弊,都不适合于我国直接采用。在对治理型社会信用体系进行简单探讨的基础上,提议在"十四五"规划期调整现行体系的设计和推进方向,包括将广义社会信用体系进行技术性拆分等若干条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