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长期以来,民事诉讼中对司法鉴定人采取弱管控模式。201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新修订的《民事证据规定》,试图从制裁虚假鉴定、限制撤销鉴定意见、治理鉴定超期等层面强化法院对鉴定人的控制力度。新《民事证据规定》有助于法院对鉴定人进行有效的管理与监督,然而这种管控模式也明显呈现出无过程控制、缺乏严格责任归因以及同行政管理脱节等制度特征,难免驱使鉴定人采取风险规避性行为。为了客观、公正地约束鉴定人,保障鉴定意见质量,法院需要加强对鉴定人的过程监控,明确划定鉴定人的责任边界,并实现诉讼管控与行政管理的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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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