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凶宅禁忌是一种无害的民俗,并不违背公序良俗,应该认定为《民法总则》第10条所规定的习惯,进行法律上的规范评价。凶宅可以界定为房屋的专有部分曾发生自杀、他杀或意外致死等非正常死亡事件。凶宅问题的根源是人们的生死观,是人们无法平静淡然地面对死亡,并不是封建迷信与唯心主义。凶宅纠纷解决的关键是解放思想,克服理念上的误区,进行损害赔偿的认定。凶宅引发的房屋价值贬损,可以认定为交易性贬值,是民法上的纯粹经济损失,依据学术界通说,构成要件认定较为严格。但可以参考动态体系论的思考方法,通常可以获得赔偿。也可以在区分恢复原状与金钱赔偿这两种损害赔偿方法的前提下,通过金钱赔偿实现交易性贬值的救济。凶宅损害的请求权基础主要是侵权与违约。凶宅损害赔偿的认定,应寻找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出权威的价格评估报告。中国民法典可以对交易性贬值做出规定,明确其可赔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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