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功能视角出发,担保性违约金包括能与损害赔偿或继续履行并用的惩罚性违约金和固有意义上的违约金。违约金酌减规则仅适用于担保性违约金。文章认为在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时,应以违约金的担保功能为导向,考量违约金所担保的利益,以债务人的义务违反行为为基础,兼顾违约行为的结果、债务人的财务状况、缔约地位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综合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