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采用股权奖励方式促进创新成果的转化,对企业、高校等成果产出主体具有较强的激励性。目前,在法律制度层面,科技创新成果的所有权归属,成果出资入股是否必须进行价值评估,以及采用何种方式评估等问题均存在争议,导致了高校等科研单位难以对股权奖励方式实现有效运用。应当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则赋予成果产出主体分配成果转化利益的自主裁量权,以保证科技创新的成果所有权人和完成人在成果转化过程中拥有平衡的权益。与此同时,应当加快培育和发展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规范成果产出主体与企业公开协商成果转化的程序,进一步实现创新成果转化股权的制度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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