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境外仲裁机构在我国内地仲裁是指境外仲裁机构管理仲裁地位于内地的仲裁活动。约定境外仲裁机构在内地仲裁的仲裁协议通常适用仲裁地法即内地仲裁立法,而内地现行有效仲裁协议须选定仲裁委员会的特殊规定构成了认定此类协议有效的规则障碍。内地司法实践对此采取了扩张解释路径,尽可能认定相关协议有效。这种实践选择虽具有一定正当性,却因违反法律解释原则,造成司法裁判冲突和法律适用不确定性,且无法系统性解决此类仲裁活动所涉法律问题而具有明显局限性。因此,改革内地仲裁立法项下与国际商事仲裁主流实践不相容的“仲裁机构本位主义”制度模式,为境外仲裁机构在内地仲裁提供合法空间,才能根本破解以上制度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