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互联网共享经济快速发展,如今已成为全球范围的新经济增长模式。平台经济的发展对保民生、保就业、促消费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平台用工成为一种新就业形态,用工单位及投资主体类型丰富,从业人员人数众多,用工模式多样。目前“众包”模式已经成为平台用工主要模式,且以网络状外包为主要从业形态,从属性特征弱化,难以统一纳入劳动关系调整,形成了不同于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不完全劳动关系”。不完全劳动关系中的从业者的利益需求和法律保障要求呈现出多样性,需要进行分类化调整。要针对不同类型平台及从业者的从属性程度、工作性质和权益保障需要,比照劳动关系、参照劳动基准,在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劳动保护等待遇方面设定最低标准,纳入法律保护范围。在此基础上,将从业者纳入行业工会或区域工会,扩大集体协商,增强维权能力。